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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规定

    • 发布日期:2013-5-25 类别:AD办事指南 > 企业年检
  • 企业年度检验

     

    索取号 AC6011000-2012-006 文    号
    主题词
    企业 年度 检验
    产生日期 2012-12-21
    信息内容

    (咨询电话:64220000转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

     

    办事机构:

        市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各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处)及工商所(工商所的电话可通过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查询)。企业应按网上年检预审意见中的年检复核地址向指定的年检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申办资格:

        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申办手续: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公司和已进入清算的公司除外)。

    办理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带好相关材料到指定地址复核→交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2007年5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

    附件:
    办理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