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AC6005005-2012-00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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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经纪 执业 注册 |
产生日期 | 2012-12-21 |
信息内容 | |||
一、审批项目 申请经纪执业注册。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分局负责所登记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的经纪执业注册。 三、申请条件 1、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三年的; (4)法律、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材料目录 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 2、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本市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经纪组织的劳动合同(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聘用意向书) 6、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拟设立经纪组织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7、申请人1英寸彩色免冠报名照2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经纪组织或拟设立的经纪组织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交经纪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经纪组织已经设立的,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领取经纪执业证书; 3、拟设立的经纪组织凭《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在其所在经纪组织取得营业执照后领取经纪执业证书。 六、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人通过经纪组织提交的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4220000*1318 | |||
附件: 经纪执业注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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